《壹蘋新聞網》記者聯絡呂秋遠,他的助理接電話表示他在開庭,待開完庭後轉達,目前暫時無法得知他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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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生母提告指出,她與呂秋遠於2023年間交往並發生性關係後,就懷孕產下子女,2人並帶孩子到台大醫院進行親子血緣鑑定,確認呂秋遠就是小孩的生父,但是,呂秋遠拒不辦理認領,因此告上法院要求呂秋遠認領2人的非婚生子女。
不過,呂秋遠反駁,他已認領未成年子女,本件並無訴之利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
判決指出,呂秋遠已經認領這名未成年子女,且已辦理戶籍登記,有新北市函覆認領登記姓名變更冠姓從姓登記申請書、認領同意書,以及台大醫院診斷證明書、台大醫院基因醫學部血緣鑑定報告書、委託書、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申請書、子女親權照顧協議書等資料(均影本)等卷證資料可證。
法官認為,呂秋院既已認領未成年子女,小孩生母沒有繼續透過訴訟程序要求呂秋遠認領未成年子女必要,並經曉諭小孩生母後,小孩生母仍表示請法院依法判決,但該請求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因此判決駁回小孩生母請求,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