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男遭被害人指控,他的身高約165公分,體重超過70公斤,體型微胖,但偏愛年輕男子,法院判決指出,林男在網路社交平台上PO出年輕貌美、身材苗條女子照片,設定自己為女性在 Tinder、LINE等交友或通訊軟體上,還以暱稱「QQ」、「Ashley」等吸引男網友,他甚至謊稱自己是「語婕」、「林語婕」,為19、20歲女子,白天上大學,晚上在貿易公司擔任會計實習生,刻意編造美少女行性吸引小鮮肉上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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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男待被害小鮮肉連絡後,即邀約被害男子於2020年3月間到他位桃園蘆竹區住處,他當晚就以「林語婕」的哥哥身分出面,謊稱妹妹工作很晚才回家;為避免家人知悉,要求被害男子關燈等待,林男隨後拿著摻安眠藥的酒騙小鮮肉喝下後,再冒充「林語婕」進房,任由林男撫摸至勃起後,林男立刻調整姿勢,讓被害人進入「後面」而性侵得逞。被害人事後發覺有異到醫院驗尿,赫然發現被下藥,因此報警。

檢方偵辦時,發現林男不僅假扮女子,還與另名被害人交往,2人短短3個月內就發生超過10次性關係,檢方因此依加重強制性交等罪起訴林男。

一審法院認定林男性侵犯行,判他4年6月徒刑,二審高院認為,檢方指稱第一位被害人被下藥內容無法證實,第二名被害人或許知道林男是男子,與其發生關係,但並未違反意願,此這部分改判無罪,最後輕判林男3年6月。全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高院更一審又改認定林男確實違反2名被害人意願,加重改判5年6月,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