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23年3月間,從六福村動物園脫逃而流竄在桃園龍潭、楊梅等地,桃園市府農業局徐姓技工(約50餘歲)3月27日參與圍捕東非狒狒行動時,由新竹縣前來支援的林姓獵人(獵捕埃及聖鹮之職業獵人)曾在當天下午2時38分在楊梅區富全街溪溝陸橋旁,向徐詢問遇見狒狒時如何處置時,徐竟回覆「可以直接對狒狒開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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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下午3時25分,東非狒狒出現在桃園市楊梅區中正路一處民宅,林姓獵人當下即持獵槍朝東非狒狒射擊一發,導致狒狒心臟被貫穿而當場身亡。全案經桃園地檢署在同年11月間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將他起訴,林姓獵人則獲不起訴處分。

桃園地院審理期間,徐男否認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辯稱其未在圍捕行動中遇見林姓獵人並對其下令,且不知道林姓獵人等人當時是攜帶獵槍;又本案狒狒凶暴,他為保護民眾安全,應有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第2項之適用等語。

惟桃園地院法官綜合諸多證人證詞及現場照片,認定徐男知悉林姓獵人係攜帶具殺傷力之原住民自製獵槍,非麻醉槍,且分別向林指示見到狒狒時,可以直接開槍,又其指示時,客觀上無緊急危難之情狀,足認徐男有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意,及利用林姓獵人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客觀事實,未採信其說詞。

桃園地院審酌徐男擔任桃園市政府農業局擔任技工,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所指公務員,應依刑法第134條規定加重其刑,而其明知本案狒狒為珍貴稀有野生動物,以麻醉槍圍捕已足,竟罔顧政府保育野生動物之用心,利用不知情之獵人宰殺,危害自然生態之平衡,妨礙環境之永續發展,又自始否認犯行,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無前科紀錄之素行等一切情狀,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判處8月徒刑。

六福村狒狒。資料照片
六福村狒狒。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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