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李姓男子(70歲)民國71年1月20日與洪姓女子在美國華盛頓完成結婚程序,為有配偶之人,且李未與洪辦理正式離婚或是登記離婚,李男竟基於重婚之犯意,先於民國101年11月7日在大陸地區與周姓女子(另為不起訴處分)結婚,並於102年11月18日至戶政事務所申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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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女於113年4月為其子辦理護照申請其與李男之戶籍謄本,因而知悉上情後提告。李男坦承犯行,桃園地檢署依重婚罪嫌將他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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