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69條規定,當未成年者受害,媒體、政府機關與其他任何人不能揭露足以識別兒少身分的資訊。近期因駭人北市幼兒園師涉性侵多童案,勵馨基金會與立委紛紛疾呼應修法,讓媒體適當報導,避免形成加害者保護傘。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司長張秀鴛昨出席活動前接受媒體聯訪說明,並沒有不得報導加害人的規定,而是在報導兒虐、性侵等4類負面案件時,要注意不得揭露被害人身分資訊,包括姓名、影像、聲音,若是家內案件,加害者為父母、主要照顧者或監護人時,也不得報導加害人與被害人的關係。
至於法條中提及不得揭露學校或其班級等個人基本資料,張秀鴛則說,過去經驗,幼兒園不屬於學校,未來修法時會考慮把學校、班級等文字拿掉,以免外界誤解。
張秀鴛強調,性侵害案件都不能報導是個誤會,「沒有這回事」,也不是加害人的資訊都不能報導,幼兒園因為不是學校,所以也沒有不能報導名稱。
此說法傳出後,引發媒體圈譁然,許多人感到驚訝,主持人謝曜州表示:「今天讓我眼球動得最厲害的新聞,幼兒園性侵案加害者是可以被報導的!」
主播古采彥也驚嘆:「啊啊啊,電視台就是罰到怕,才被迫幫色狼打馬賽克,連哪間幼兒園都不能講,每次開會和播報都很無奈,怎樣才算保護被害人,在保護被害人的同時,卻先保護到嫌犯。」前主播蕭彤雯也附和:「NCC抓得可嚴了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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