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警分局海豐派出所2名警員去年5月13日執行巡邏勤務,深夜11時40分在田尾鄉民生路、吉安路口,發現楊姓男子(39歲)、張姓男子2名共乘機車的男子,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形跡可疑,警員上前攔查示意2男停車受檢,但2人加速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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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不起訴書內容指出,楊男、張男彰騎進埔心鄉民生路、吉安路口土地公廟,並在廣場內迴轉,由於警車進不去,蔡姓警員下車跑向機車喝斥他們停車,但楊男未停車,反而加速朝蔡員衝撞,蔡員在危急下朝機車左前輪開一槍,但子彈擊中楊男左後腰部。

楊男中彈後仍負傷逃逸,途中體力不支改由張男騎車,騎到5公里外埔心鄉羅厝村土地公廟後打電話向另1楊姓友人求救,張男則逃離現場。楊姓友人打119通報救護車,將受傷的楊男送往衛福部彰化醫院搶救,經急救仍傷重不治。

警方查出楊男因毒品罪被判刑6年確定,檢察官已開出拘票及通知書要他到案執行,他以為警方要抓他去關才逃逸;另外,檢方在楊男檢體內驗出安非他命,證實他有毒駕行為,但楊男家人仍堅持對蔡姓警員提告過失致死罪。

檢察官根據「內政部警械使用調查小組」鑑定,發現蔡員出開槍時間僅0.7秒,行為反應時間極短,同時需避免被機車撞擊,顯具急迫性無疑,使用警械行為可認屬合法使用,對蔡員予以不起訴處分。家屬若不服,可於10日內聲請再議。

彰化地檢署。資料照片
彰化地檢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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