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該名母親明知女兒為未滿12歲之兒童,但日前在住家幫忙洗澡時卻突然要求對方拍下體、且無視其拒絕,因此女兒只好服從地拿了母親的iPhone拍攝一張私密處照。沒想到,母親事後竟用LINE將這張照片傳給年幼兒子看,直到女兒的寄養家庭發現後緊急通知學校並報警,全案才因此曝光。

警詢期間,女兒聲稱:「媽媽利用我洗澡脫光衣服的時候,拿手機要拍我尿尿的地方,我轉身不願意,媽媽就一直吵,要我拿他手機自行拍攝,用我自己的手撥開尿尿的地方自行拍攝,媽媽一直吵,我才答應拍攝」,顯示她原本已有拒絕之意,但卻因母親持續要求、勾引,她不堪其擾才會答應拍攝性影像。

另一邊,母親警詢時則供稱:「我有向女兒要求拍攝用手撥開尿尿地方(陰道)的私密相片,她一開始有說不要,但後來又願意拍了,我只是覺得好玩」,並坦言:「我知道不能隨便拍別人下體,我也不會把我的下體給別人拍,當初會拍女兒下體及傳給弟弟是因為覺得好玩」,可見其案發後仍能清楚說明犯案動機及情節、對於提問亦能清楚理解而為適切應答,且明確表態已知悉本案行為有所不當。

苗栗地院法官審理認為,即便被告引誘女兒自行拍攝性影像、且供他人觀覽,但考量其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未違反女兒意願、不雅照只有一張、傳送對象僅止於同為家庭之兒子等條件,以其犯罪情節論,惡性尚非重大不赦;此外,女兒另表示:「希望媽媽不要被關,我最近幾個月都有跟媽媽見面,跟媽媽現在關係很好,我希望可以早點回家」,顯示她已願意原諒母親、不希望對方被判刑入獄,且亦有共同生活之意願。

最終,被告因犯引誘使兒童自行拍攝性影像罪遭判處1年8月刑,另又因犯交付兒童性影像供人觀覽罪遭判處7月刑,合計應執行2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須完成4場次之法治教育課程,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不法侵害行為,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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