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45歲的劉男在案發時吸毒已經23年,引發精神病症,醫師叮囑他不要再吸毒,但他持續施用安非他命,導致辨識行為違法能力顯著降低。

2022年6月18日,劉男跟父親爭吵後騎車出去解悶,晚間9時許回家途中,突然情緒失控,在宜蘭縣冬山鄉台191縣道與成興路十字路口,隨機挑選互不相識的的蔡姓機車騎士為下手對象,以美工刀朝他後頸部劃割,造成15公分撕裂傷。

攻擊蔡姓機車騎士後,劉男隔了8分鐘竟再度行兇,他在蘇澳鎮看到余姓男子在家門前講電話,毫無防備,上前以美工刀朝他前頸部劃割,導致余男頸部深撕裂傷約25公分長、大量出血。警方獲報後,隔天持拘票逮捕劉男。

審理時,劉男辯稱自己只是想傷害路人出氣,沒有殺人意圖,但法官認為他並未朝路人身體其他部位攻擊,而是直接針對頸部揮刀,且2名被害人傷勢嚴重,可見劉男下手力道之猛,如此針對人體要害頸部揮砍,顯然無視他人生命存亡,而且劉男犯案時已43歲,應該很清楚這樣兇殘的攻擊會造成死亡結果,因此認定他觸犯殺人未遂罪。

雖然醫師鑑定指出劉男因吸毒,犯案時辨識行為違法能力顯著降低,但法官認為他長期施用毒品,早就知道吸毒會導致辨識力、判斷力明顯減弱,但還是執意施用毒品而犯下恐怖的割頸案,必須為犯行負起全責,不符「辨識能力降低」的減刑要件,審酌後依2個殺人未遂罪判刑10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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