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起因是邱素蘭2017年告發羅淑蕾涉犯《刑法》業務侵占、背信罪、《商業會計法》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等罪,指稱台灣省會計師公會核撥500萬元賑災費用給羅女,羅女卻未交代款項流向、用途及核銷單據,涉嫌侵占款項,另外,邱女指稱台灣省會計師公會委託羅女,將面額150萬元支票交付給立委侯彩鳳辦理賑災活動,羅女卻未交付支票。
不過,高院判決指出,依據台灣省會計師公會理事會議記錄,以及相關證人證詞,賑災款支票實際上是交給主辦單位,至於單據核銷,理事會臨時動議時,也已說明因捐款是直接致贈學童及受災居民,取得單據有困難,因情況特殊,理事會同意依決議核銷,而邱素蘭當時有出席理事會,對於議決事項不可能不知情,而且事關台灣省會計師公會內部核銷流程,與當時擔任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理事長的羅淑蕾無關。
另外,邱素蘭曾為賑災款之事,控告羅淑蕾妨害名譽,該案證人證稱,並未透過羅淑蕾捐贈款項,甚至證人表示,曾致電邱素蘭,告知她所講的不是事實,要她查證清楚,而且150萬元支票是證人親手交給侯彩鳳,這些證詞,邱素蘭都當場聽聞。
此外,妨害名譽案的不起訴處分書,已詳細說明「足認台灣省會計師公會150萬元捐款支票,是由呂姓證人呂親自交與侯彩鳳」,邱素蘭明知此事,卻告發羅淑蕾未將支票交給侯彩鳳,明顯與事實不符,高院更一審認定邱女憑空捏造、虛構事實誣告羅淑蕾,今判邱女4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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