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59歲的陳男犯案時的辨識違法能力、控制行動能力都未欠缺,而警方獲報抵達現場時,已鎖定他涉案,因此陳男不符合自首要件,也沒有《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的情形,因此均不得減刑。
審酌他因另案服刑後,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殺人罪,前科累累,未因前案執行完畢而心生警惕,對於刑罰的反應力薄弱,具有相當惡性,經過國民法官參與評議,並考量他犯罪時所受的刺激、犯罪手段及日後復歸社會更生的可能性,新北地院今依殺人罪判陳男無期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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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擔任保全的陳金順去年1月24日上午6時許,喝了酒在新北市蘆洲區一家超商前,攀談素不相識的另名保全宋男遭拒,雙方發生口角,陳男竟緊握鑰匙,以金屬製前端猛力刺擊宋男頭部37次,又猛踢他頭部9下,誘發宋男高血壓性心臟病及冠狀動脈心臟病發作,雖緊急送醫仍休克死亡。此案由國民法官參審,新北地院今依殺人罪判陳男無期徒刑。
判決指出,59歲的陳男犯案時的辨識違法能力、控制行動能力都未欠缺,而警方獲報抵達現場時,已鎖定他涉案,因此陳男不符合自首要件,也沒有《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的情形,因此均不得減刑。
審酌他因另案服刑後,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殺人罪,前科累累,未因前案執行完畢而心生警惕,對於刑罰的反應力薄弱,具有相當惡性,經過國民法官參與評議,並考量他犯罪時所受的刺激、犯罪手段及日後復歸社會更生的可能性,新北地院今依殺人罪判陳男無期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