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59歲的陳男犯案時的辨識違法能力、控制行動能力都未欠缺,而警方獲報抵達現場時,已鎖定他涉案,因此陳男不符合自首要件,也沒有《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的情形,因此均不得減刑。

審酌他因另案服刑後,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殺人罪,前科累累,未因前案執行完畢而心生警惕,對於刑罰的反應力薄弱,具有相當惡性,經過國民法官參與評議,並考量他犯罪時所受的刺激、犯罪手段及日後復歸社會更生的可能性,新北地院今依殺人罪判陳男無期徒刑。可上訴。

推薦新聞 溫貞菱代「鹽」沒拿到半毛錢 判泰山企業給付80萬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溫貞菱代「鹽」沒拿到半毛錢 判泰山企業給付8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