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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范姓女大生家境不佳,案發時就讀大一,晚上打工賺取學費及生活費,每月收入僅1萬多元,還得撫養父母,當天係騎機車上課途中發生車禍,目前已畢業工作中。洪姓男子則是吊卡車的技師,收入6至7萬元,當天騎機車上班途中發生事故。

范女低調不願受訪,她的委任律師張育嘉表示,車禍發生後因調解不成,雙方互控過失傷害,均被法官判處拘役,均可易科罰金,范女乖乖去繳罰金,洪男上訴二審被駁回,也是繳罰金了事。民事部分,范女提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法官勸雙方和解,范女因此獲得數萬元的賠償金;至於洪姓男子,第一時間未提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而是提起一般民事損害賠償之訴,求償金額竟高達990萬元。

張育嘉說,當時范女透過民代介紹找上她,面對近千萬元的求償金,眼眶泛紅不知如何是好,後來該案因洪男未給付裁判費被法官駁回。但2021年洪男再提告求償,以車禍1個多月後診斷出「右側股骨頭缺血性壞死合併髖關節病變」為由求償575萬餘元,還請保險專員當他的訴訟代理人,因法官要求補充訴狀,加上醫院鑑定需要時間,全案一拖3年才於上月底宣判。

判決指出,2019年4月25日上午7時許,范女騎機車沿台中市霧峰區環河路一段慢車道往烏日方向行駛,撞上左前方的洪姓男騎士,2人均「僅」受有手、腳、身體擦挫傷等傷害。

事故地點為台中市霧峰區環河路一段。鮮明攝
事故地點為台中市霧峰區環河路一段。鮮明攝

洪男在法庭上辯稱當時有工人突然從右邊人行道跑到路中要攔車,他才會向右偏行,但范女堅稱沒有看見工人,是洪男突然向右偏才害她撞上;洪男則說當時車流大,范女視線被車子擋住才未看到工人。

法官認為洪男說詞有疑點,若車流大應不會有工人衝到路中,也不會只有洪男向右偏,且洪男第一時間也未向警方表示係為閃避工人,認定雙方均有過失,分別將洪男判處拘役55日、范女50日。洪男上訴被駁回,范女未上訴,刑事部分定獻。

至於民事部分,洪男在刑附民訴訟被駁回後,於2021年4月16日2年期限前不到10天才提出告訴,並提出診斷證明,主張自己在車禍後隔月,即2019年5月中旬發覺右側髖部開始疼痛,6月先後診斷為「右側髖部關節炎」、「右側股骨頭缺血性壞死合併髖關節病變」,7月接受置換全人工髖關節之手術,一口氣向范姓女大生求償575萬餘元。

開庭時,洪男將求償金額減為468萬餘元,項目包括醫療費、就醫交通費、看護費、車輛維修費、薪資損失,上述合計共約60萬元,另外還包括未來置換全人工髖關節開刀醫療費用及休養之薪資損失55萬餘元、勞動能力減損281萬餘元及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台中地院。資料照片
台中地院。資料照片

台中榮總接受囑託鑑定洪男的診斷報告,發現車禍當天4月25日的急診紀錄並未提到右髖脫臼,也無右髖X光,無法斷定車禍前是否右髖就存有病變,此外,缺血性骨頭壞死到髖關節病變為一漸進的過程,大部分都是發生於受傷後6個月至1年,「2個月就發展成關節病變」實屬罕見,判斷洪男傷勢並非該車禍造成

法官採納醫院的鑑定報告,認為洪男右側髖部之傷害難以證明是范女造成,求償金額經審酌後僅准許醫療費、交通費、車輛維修費及10萬元精神慰撫金,合計是10萬2185元,其餘全數駁回;但因洪男應負擔7成的過失責任,得請求的金額為3萬656元。

由於洪男已領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5萬9110元,比可求償的金額還多,法官最後駁回洪男的求償,一審判決范姓女大生免賠。全案仍可上訴二審。

張育嘉提醒民眾,車禍發生時若人沒有受傷,先拍攝現場照片,包括雙方車損的痕跡、煞車痕、路口號誌等,如果受傷送醫只能依賴警方現場圖、初判表,找專家進行法律諮詢,了解自己及對方的責任比例,並列出自己或對方可能的損失,針對對方不合理的要求,可以找律師或民代提供的法律諮詢服務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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