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羅姓男子(61歲)2012年間受何姓友人(另由桃園地檢署偵辦中)所託,代為保管已封箱之物品一批,大概二、三週後,自行打開封箱,發現何男寄放之物品中有非制式步槍2枝、非制式衝鋒槍1枝及制式子彈1萬3,897顆、制式散彈145顆,以及槍機(含撞針)1支、非金屬槍身(含擊錘)1支等軍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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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楊男仍基於寄藏非制式槍枝、子彈與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之犯意,繼續代為保管上開槍彈和零件,並將之藏放在其位於龜山區大同里頂山腳住處房間或儲藏室,案經警方據報循線在今年3月22日查緝到案送辦。

羅男送辦。資料照片
羅男送辦。資料照片

桃園地院審理時,羅男坦承犯行,且因持有軍火時間逾10年,加上數量龐大,其間隨機抽取50顆子彈試射,只有13顆無法擊發,羅男亦坦承有殺傷力等情,桃園地院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處6年6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10萬元。

另外,桃園檢警根據軍火庫內發現「刺針飛彈發射筒」,疑有國軍軍品外洩,且淪為黑幫軍火庫,循線追查出海軍陸戰隊66旅軍士官涉嫌盜賣軍品,軍方也證實有1枚於民國98年雙聯裝剌針飛彈射擊後發射筒(屬舊式雙聯裝刺針飛彈訓用耗品)遺失,目前全案仍由檢察官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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