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起因是法商百利達銀行1995年與怡華實業公司簽約,由百利達台北分行幫怡華處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怡華則以美金1000萬元本票作為擔保。當時翁茂鍾是怡華執行副總經理,董事長是他父親翁川配,後來金融商品交易產生虧損,百利達憑本票向台北地院聲請強制執行獲准,但怡華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並聲請停止執行,法院裁准百利達若提供1.4億元或或同面額的百利達台北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就可繼續執行怡華資產。

偽造文書案逆轉有罪

百利達為了繼續強制執行,銀行業務部協理宋彪、資產負債管理部經理諸慶恩共同商議決定,以百利達自發自買的可轉讓定期存單作為擔保,並由諸慶恩指示職員填載交易單,交由宋男核決後,簽發面額各1000萬元的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共14張,提交法院,百利達會計部經理潘筱梅也將這筆可轉讓定期存單的財務事項,登載在會計表冊上。

後來台北地檢署接獲檢舉,認定諸慶恩、宋男及潘女3人涉犯偽造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將3人起訴,一審台北地院判3人均無罪,但二審改認諸慶恩觸犯偽造文書罪,判刑4月,緩刑3年,宋男及潘女仍判無罪。

諸慶恩不服二審有罪判決,向最高法院上訴,也聲請高檢署為他的訴訟權益上訴,於是高檢署也提起上訴,不過,最高法院審理期間,37歲的諸慶恩死亡,最高法院針對諸男上訴部分,以不得上訴為由判決駁回,而高檢署上訴部分,最高法院認為諸男已經死亡,判決不受理。

「檢方上訴不合法」成非常上訴理由

問題出在偽造文書罪部分,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主張諸慶恩二審被判有罪的偽造文書罪,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不得上訴三審,因此,「檢方當時的上訴並不合法」,最高法院依《刑訴法》應判決「駁回」,而不是「不受理」,最高法院違背法令,判決無效。

最高法院審理非常上訴案,認為諸慶恩於案件上訴期間死亡,法院依《刑事訴訟法》調查死亡事實後,可以諭知「不受理」判決,但前提為「上訴是合法的」,既然檢方當時針對偽造文書罪的上訴不合法,最高法院當時應該判決「駁回」才對,不能諭知不受理,換句話說,諸慶恩偽造文書罪被判刑4月,緩刑3年,早在二審就已經定讞,因此最高法院今撤銷先前的「不受理」判決,全案回復到諸慶恩偽造文書「有罪定讞」狀態,他的家屬可以聲請法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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