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彈劾指出,翁茂鍾於2002至2004年間炒作自家的佳和實業公司股票,法院2011年10月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定讞,台南地檢署核准易服社會勞動,時數為2196小時,履行期間2年,時任台南地檢署檢察長周章欽指示主任觀護人韓國一,指定鄰近佳和公司的台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為社會勞動執行機構,時任警察局局長陳子敬則指示官田分駐所副所長楊博賢關照翁茂鍾。

富商服社會勞動竟可批公文

負責監督翁茂鍾易服社會勞動業務的副所長楊博賢,明知翁茂鍾多半沒有實際到分駐所服社會勞動或遲到早退,仍與分駐所員警在出勤社會勞動相關簿冊上簽章及認證時數,甚至翁茂鍾履行社會勞動期間,竟在官田分駐所批改佳和公司公文,官田分駐所所長陳宏平疏於督導副所長楊博賢及分駐所員警,周章欽、韓國一、陳子敬、陳宏平、楊博賢等5人分別違反《法官法》、《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公務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此外,監察院認定周章欽於2013年7月至2018年9月間,收受翁茂鍾11件襯衫,陳子敬收了至少14件,2人卻未向政風單位登錄或向機關報備,以上均為彈劾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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