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高男當天在WAVE夜店搭訕被害人,兩人邊喝邊聊了兩個多小時,被害人已爛醉,高男見狀竟帶她到ATT商場外的路邊,性侵被害人還逼口交,逞慾後再留下被害人獨自離去。

被害人事後攔了路邊的計程車,卻醉到要去哪都說不清楚,隨後又說有東西不見了,自行下車,在路邊恍惚遊蕩,由於她連身洋裝的繫帶沒綁、裸露雙乳,被巡邏警員發現,趕緊將她送醫採證,調閱監視器驚覺她遭高男性侵,高男因而挨告。

高男出庭時,坦承和辣妹一起在夜店喝酒後,到ATT商場附近的路邊遮雨棚座位區發生性行為,但堅稱辣妹當時意識清醒,能正常行走還和他聊天、接吻,否認趁她酒醉性侵。

但因當天發現辣妹恍惚遊蕩的2名警員證稱,當天她胸部完全裸露站在路邊,問她為何沒穿衣服等問題,她只會答不知道、意識明顯不清楚,且從她就醫採證的呼氣酒精濃度也可證她當時已醉到無意識,因此認定高男趁她爛醉之際性侵。

法院一審判他1年8月、緩刑3年,但二審法院認為他造成被害人身心終身傷害,改判3年徒刑。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高院更一審考量高男犯案時年僅19歲,因自幼家教嚴格,讀大學後獨自在外租屋才脫離家長管教、嘗試夜店體驗,卻因一時情慾難耐衝動犯案,收到起訴書後因過於羞愧選擇輕生,被家人發現送醫撿回一命,且因此罹患憂鬱症,已付出相當代價,再加上已賠償被害人50萬元達成和解,因此依《刑法》59條減刑,輕判1年8月徒刑、緩刑3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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