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間,阮慕驊將位於台北市復興北路某棟商辦大樓11樓的房子賣給胡姓女子,但因為房子所在樓層的4間房屋,早年都有改建並佔用到公共空間,胡女在購買房屋時,有特別在房屋買賣契約中註明,請賣方先與鄰居溝通,將改建的部分恢復原狀,費用由買方負擔,完成後才能交屋。阮慕驊為了順利成交,就將與鄰居溝通的重責大任,全權交由他的黃姓女助理負責。

由於阮慕驊出售的房子原本大門在左邊,改建後換到右邊,而原本左邊大門的位置,又被一戶鄰居改建延伸大門到電梯口擋到,為了恢復原狀,黃姓女助理找了原屋主白姓男子及承租房屋的郭姓女子溝通,但在對方還未表示同意前,竟然就找工人動工。白男、郭女認為阮慕驊、黃女及新屋主胡女涉嫌侵入住宅及毀損,對3人提出告訴。

台北地檢署開庭時,阮慕驊表示,他將事情全權交由助理處理他不知情,同時也表達誠意與對方達成和解,由阮幕慕驊在社區張貼道歉啟事,同時賠償告訴人郭女的損失,白男、郭女則具狀撤回告訴,由於侵入住宅與毀損罪均屬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因此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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