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讀者問:
老公是長子,下面還有兩個弟弟,但老公先前不幸過世,我有義務繼續扶養公婆嗎?兩個小叔說我是長媳,若未來公婆過世,我未來繼承的財產最多,所以我有義務扶養,不然要告我遺棄,真的是這樣嗎?
律師洪可馨答:
您好,這個問題首先要判斷您公婆是否是法律上規定的需「受扶養權利者」。依據《民法》第1117條第1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在法律上受扶養的人必須已經沒有足夠的財產來維持生活(例如名下除了自住的房屋外無其他不動產、沒有足夠存款或其他財產來養活自己等),而且也沒能力到外面工作來養活自己,符合以上兩個要件才能要求扶養義務人來扶養自己。
如果公婆的狀況符合以上兩個要件,接下來就要判斷媳婦是否有扶養的義務。
依據《民法》第1114條規定,若是和公婆同住,在法律上確實有扶養公婆義務,但《民法》1115條也規定,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扶養順序依序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讀者的兩位小叔因為是公婆的直系血系卑親屬,因此扶養順位比讀者前面,照規定他們更需要扶養他們自己的父母,除非他們無扶養能力,才會輪到讀者扶養。
而遺棄罪與是否在法律上具扶養義務息息相關,即使讀者在法律上對公婆具有扶養義務,但小叔的扶養順位比讀者前面,因此比讀者更需要先盡到對自己爸媽的扶養責任及義務,若他們都沒有盡到應有的扶養義務,則他們也可能涉及遺棄罪。
另外,依據《民法》第1138條有明定繼承人順序,「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順序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媳婦並不是在上述所列的繼承順位裡,所以並沒有繼承公婆遺產的權利喔。(法庭中心/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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