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源於2021年4月4日凌晨2點多,李健忠開著計程車到新北市新店區某餐廳載廖男,廖男因參加朋友慶生宴,喝得酩酊大醉,上車時與李男發生口角,李男竟然從置物箱掏出螺絲起子,把廖男從後座強拉下車後,持螺絲起子猛刺廖男頭部、頸部11下,隨即開車離去,廖男經急救撿回一命,但至今需靠拐杖行走、無法跑步和開車。

李健忠出庭時否認殺人,辯稱他童年遭父親家暴留下心理陰影,案發時廖男醉態讓他想起父親,才會失控拿螺絲起子刺人。法院一審依殺人未遂罪判李男8年徒刑,二審改判7年10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民事部分,廖男向李男和車輛派遣、靠行公司求償醫療費、看護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約549萬餘元。派遣公司辯稱,公司只是提供載送乘客機會,李男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前往載客,雙方並非僱傭關係,主張不用賠錢。

靠行公司則稱,李男駕駛的車輛雖登記在公司名下,但是是由一名曹姓男子和公司簽署「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由曹男提供車輛登記在公司名下,公司則提供營業牌照車號、車輛行照等,不清楚車輛最後為什麼是李男使用,且公司沒有支付李任何薪資,雙方沒有僱傭關係,不需要負賠償責任。

台北地院審理時,李男表示,當天是接到派遣公司的無線電,通知他到巷口載人,且他和派遣公司簽訂「派遣機租賃契約」,不僅要遵守公司規章守則,每月還要繳交900元服務費等語,法官認為,李男是受派遣公司指揮監督,雙方具僱傭關係。

此外,法官認為,靠行公司雖是和曹男簽約,但李男表示,車子是他向車行租的,平時都是他在開,可見靠行公司在和曹男簽訂契約時,已預見曹男可能僱用別人輪替駕駛這輛車,並收取管理費用,因此須負賠償責任,判李應與派遣公司、靠行公司連帶賠償450萬330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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