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台北市的邱姓男子,去年7月10日騎乘機車經過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一帶,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警員攔查實施酒測,不過邱男當場拒絕警方要求,執勤警員因此開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請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開立裁決書,最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的規定裁處18萬元罰鍰。
邱男被罰18萬元後,曾經向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申請辦理18期分期繳納,但在繳了第1期的1萬元後,剩下的17萬元就沒再繳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將邱男未繳交的17萬元罰緩,移送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執行。
台北分署受理後,查出邱男在某食品公司任職,因此核發扣押命令扣押邱男對該公司的薪資債權,邱男所屬的公司在收到扣押命令後,請邱男清償罰鍰,此時邱男才發現苗頭不對,昨日(5月1日)拿著現金前往台北分署繳清所欠的17萬元罰鍰。
台北分署表示,酒(毒)駕相關違規行為對社會交通安全危害至鉅,已成為各政府單位施政防杜重點,不僅警察機關致力查緝,如有裁罰後未繳納的情形,經移送行政執行後,其案件也將以專案列管並強力執行,因此呼籲民眾務請遵循禁止酒(毒)駕的相關法規;若已觸法網,也應依法接受制裁,切勿低估政府杜絕酒(毒)駕行為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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