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表示,法務部已請矯正署督導台中監獄進行了解,依照所蒐集的事證判斷有無違反相關規定。而依照《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保外醫治受刑人於保外醫治期間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有違反法令之行為。
二、應依醫囑接受治療。
三、不得無故擅離或變更原醫療機構或處所。
四、應主動與監獄保持聯繫,不得無故失聯。
五、於監獄訪察人員訪視時,應就其健康、就醫或照護、居住、生活狀況等情形提出報告,並提供醫院診斷書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六、除維持日常居住及生活所必需外,未經監獄核准,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不符或顯然無關之活動。
七、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實施危害、恐嚇、騷擾、跟蹤、糾纏或其他不法行為。
八、其他經監獄認為應遵守之事項。
前項第三款情形,如保外醫治受刑人因病情治療或照護需要時,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執行監獄申請核准變更醫療機構或處所。但情況急迫時,保外醫治受刑人得先自行變更,並於五日內陳報原執行監獄並申請核准。
同法第10條也載明,保外醫治受刑人若是違反第7條應遵守事項者,監獄應先以書面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廢止其保外醫治核准。
另外,同法也提到,保外醫治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監獄得逕報監督機關廢止其保外醫治核准:
一、違反第七條應遵守事項,其情節重大。
二、經醫事人員評估其病況已治癒或改善,未依監獄指定之期日至檢察署報到。
因此,若阿扁真的違法相關規定,依法將廢止其保外醫治的核准,到時他就必須乖乖回到監獄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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