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讀者問:

家裡的長輩先前和人打官司勝訴,法官判對方要分期按月賠償長輩5萬元,直到今年底,但長輩年初不幸因病過世,想請問對方的賠償會因此終止嗎?

律師鄭光婷答:

《民法》第1147條、第1148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除非民法另有規定,否則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也因此讀者家中長輩生前與人打官司勝訴,法官已判決對方要分期按月賠償長輩5萬元,此即為長輩生前對他人之債權,依照上述法條規定,於長輩死亡時開始,當然為長輩之繼承人所繼承。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第1148條第1項但書有規定「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此即一身專屬權之規定。何謂一身專屬權?參照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即為一身專屬權之一種。

例如若長輩對他人的債權是來自於對方車禍肇事,致長輩受傷,則長輩對他人之精神慰撫金請求,即為長輩的一身專屬權,此種權利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原本不得繼承,但民法第195條第2項規定:「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也因此文中長輩於其生前不僅已對對方起訴,甚至經法院判決勝訴確定,則長輩對對方的債權,當然可以為其繼承人所繼承。

也因此讀者來信所問,對方的賠償不會因長輩過世而終止,而應轉而給付給長輩之繼承人,民法第1151條、第1152條也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前條公同共有之遺產,得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管理之。」故若繼承人有數人,可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收取管理該筆按月分期之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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