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的離婚10要件包括夫妻一方與他人合意性交、有虐待行為而無法共同居住、對配偶的直系親屬(父母、孩子)虐待,或者被親屬虐待,無法繼續共同生活,以及惡意遺棄、意圖殺害對方,或配偶罹患不治之症、重大不治的精神疾病,另外,配偶生死不明超過3年、蓄意犯罪被判刑6月以上、重婚,另一方也可請求離婚。

出現爭議的是《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大法官昨做出解釋,認為所謂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應考量事由已經持續多久,也就是說,如果夫妻失和的主因已經存在很多年,雙方其實都沒有維繫婚姻的意願,這種情況下如果法律仍限制「責任較重」的一方請求離婚,就有違《憲法》保障的「解消婚姻自由」,因此《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應從今天開始2年內修正《民法》第1052條第2項,如果超過2年還沒修正,法院裁判離婚案時,應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妥適作出裁判。

梁維珊在臉書社團「家事律師的鬼故事」指出,112憲判字第4號判決後的離婚訴訟走向有4大重點:

一、能調解就調解,否則以後基本上會判離婚,不會再跟你比較誰的責任高低,基本上你們的婚姻走不下去這是客觀的事實,否則何必提告?

二、外遇的人該死,但是對方外遇後你也不可能有積極作為去求對方回家,即使這樣做也會被潑冷水,久了你也是把這段關係放給他爛,但「死也要拖著對方一起下地獄」即「你也別想離婚」、「我要卡住正宮位置以後幫孩子卡應繼分」的思維,基本上這種訴訟策略從今天開始就不可行,因為你絕對不可能拿自己熱臉去一直猛貼對方的冷屁股。所以,未來可以想見法院將以判決離婚為前提,不用再找理由掙扎了。

三、在立法完善夫妻財產分配的誠實揭露財產義務、經濟弱勢的一方可能承受財產分配壓力或分配比例不均、客觀上未成年子女扶養現狀維持(這裡跟你講的是經濟上的現狀維持,不是親權酌定的現狀維持原則)、離婚後弱勢一方的贍養義務延長等法規修法前,我會強烈建議以和為貴,不要以為丟給法官判最公平,因為法律還沒建制起來,不要到時候被判決離婚,然後分不到財產(或甚至因為對方名下沒有財產,而省吃儉用的家庭主婦要吐財產出來給對方分走),然後小孩扶養費又被用行政院主計處的人均消費作為標準導致必須說服自己要窮養小孩。

四、履行同居義務訴訟基本上可以廢了,未來很難再以此作為跟對方換離婚的籌碼,因為對方不回家,你打履行同居,代表你跟對方基本上連能否共同生活都要靠法官來判,剛好讓對方找到理由告你離婚(雙方都有責,一方是不回家,另外一方是不顧對方感受而以訴訟方式試圖強迫分居者回家,結果還不是無法執行,反而會被拿翹認為雙方已經無法溝通的事證)。

家事訴訟裡的離婚與否的紛爭基本上已經沒有繼續敲打的實益,甚至可能會被作為非友善父母的衡量標準,既然換了湯,藥就一定要換,不要為了打個離婚訴訟導致賠錢傷本又破壞父母子女間的感情。

 

梁維珊並提出友善建議:

一、不論男女,都要經濟獨立,否則人為刀俎,我就是魚肉。育兒持家很辛苦,但外面上班的人也覺得自己這台提款機當的也很辛苦,所以當提款機當機時,你育兒持家的人不但拿不到錢還會被羞辱,因此,請你有當自己的提款機的能力。

二、家事勞動的保障不論法律規定如何,都很難有實質的對價,因此,家事勞動一定分攤,不要以為自己一廂情願的付出會換來對方的感激。

三、對很多人來說,婚姻就像是一場彼此利用的買賣,有互相利用的價值反而能長長久久,比如要你犧牲工作在家照顧小孩,但當利用價值不再時,這場沒有積極收益的買賣是不會有誰願意繼續下去的,畢竟沒了保母煮飯婆的價值,基本上就是家裡多餘而且還有成本支出的擺設,這是真實而又殘忍的,所以,請好好照顧自己,不論男女,先以愛自己為優先,不要放棄工作,自己的價值只有自己可以成就,自己的尊嚴也只有自己可以守護。

靠山山倒,現在就倒給你看了,快點清醒,成為自己的主人才是婚姻修羅場裡的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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