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31日深夜11點55分,警方在台北市市民大道與光復南路交叉口,見到姬羽庭行跡可疑,上前盤查後發現她身上有大麻電子煙油,因此將她帶回派出所進行採尿,最後在尿液中驗出二級毒品大麻的陽性反應,將她移送北檢偵辦,檢察官調查後認為她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考量她初次犯案給予緩起訴,條件是讓她自費戒癮治療。
去年5月12日,姬女仍在緩起訴期間,依規定前往北檢執行科驗尿,沒想到又驗出大麻的陽性反應,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姬女在緩起訴期間又再犯,因此撤銷其緩起訴,就這2次施用大麻的情形,直接送她到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處分,並經台北地院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姖女不服,提起抗告,她表示,因為患有睡眠障礙症,2022年5月10日參與朋友聚會時,經熱心朋友提供含有CBD可幫助睡眠的電子煙吸食,不料事後驗尿呈大麻陽性反應,才驚覺該電子煙含有大麻成分,她很後悔並反省自己不該輕信朋友之詞,並非故意再犯。
她還表示,她施用毒品只是為了幫助入睡,偶然犯罪,並無成癮至難以控制自己意志及行動,再者目前她從事直播行業,以她高中學歷而言,這份工作有今日一番成就實屬難得,而家中尚有年邁母親必須由她扶養,家中經濟由其一肩扛起,若將來入勒戒處所,怕會讓她原本穩定工作及經濟收入,一夕之間化為泡影,也會中斷她去醫院治療睡眠障礙症,嚴重影響家庭生活經濟。
不過高等法院認為檢察官在審酌各種情況後,聲請對姬女觀察、勒戒,尚難認其裁量有何違法或明顯失當之處。而原審依檢察官的聲請,裁定被告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無違誤。因此認為姬女的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
姬羽庭在進行觀察勒戒後,檢察官依照勒戒處所的陳報,認為已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後,將姬女釋放,同時在今天做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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