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男供稱他平常在應召站一天上班12小時,接送賣淫女的工資是2500元,實際運作是佟女將一天賣淫所得交給他,他從中扣除2500元,餘款由他交給應召站人員,應召站再跟佟女拆帳。

熟客證稱私約賣淫妹

對於當天的情況,佟女證稱:「我跟熟客王男自行以微信聯絡,相約到瑞宮飯店508號房從事性交易,我沒有透過任何人媒介,因為王男是熟客,這次是他主動聯絡我,並沒有透過應召站,我這趟請郭男載我來性交易,打算給他車資200元,但還沒給,就被警察查獲。」

王男也證稱:「我主動用微信與佟女聯絡,問她有沒有空,她說可以,我就去飯店開房間,然後用微信告知佟女房號,完成性交易後,就拿2000元給佟女。」

法官依據相關事證,認為郭男平常雖是應召站的馬伕,但案發這次性交易並非應召站或郭男媒介,而是佟女私下接客,郭男並未圖利媒介性交易,因此一審判他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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