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調查,今年1月4日晚上8點多,李男與同事執行巡邏勤務時,接到派出所通知,轄區內的全家超商有竊盜案,李男和同事立即前往將涉案的外籍女帶回派出所,沒想到返回警局後,李男趁同事還在停車、辦公室沒有其他人機會,藉口要搜身,要外籍女到廁所,命她站在廁所隔間階梯上將雙手平舉,以拍打方式觸碰外籍女全身,佯裝是正常拍搜。

外籍女因不懂我國法律,聽從所有指令,沒想到李男越拍越起勁,還要求外籍女解開上衣釦子,並把內層背心和內衣向上掀起,他再伸手拍打女子胸部,並一路向下拍打到下半身,時間長達2分鐘,外籍女見李男神情詭異,一度開口詢問這是否為正常程序?李男這時才心虛回稱「搜身結束」,要她穿好衣服。

外籍女隨後回到派出所2樓辦公室等待偵詢,直到另名警員告訴她,已通知女警到場要進行搜身,外籍女這時才發現被李男毛手毛腳,崩潰表示已經被李男搜過身,隨後女警對她搜身後,她崩潰吐訴遭李男伸狼爪的過程,李男犯行因此曝光。

檢警調查時,李男坦承利用搜身名義刻意觸碰外籍女的胸部和身體,此外,對外籍女搜身的蔡姓女警也證稱,當天她協助搜身時,外籍女情緒相當激動,當她進行簡單拍搜後,沒有發現異常,告知搜身完成,外籍女突驚恐問:「這樣就好了嗎?」並害怕地說,她被李男搜身時,遭觸碰胸部和衣物內側等。

蔡女並告訴檢方,依照規定,女性人犯搜身必須由女警執行,如果有貼身衣物,會請人犯自行脫下衣物供員警檢查,搜身過程並不會觸碰肌膚。檢方根據外籍女控訴內容及其他警員證詞,認定李男利用警察身份假借搜身名義猥褻外籍女,依利用權勢猥褻罪將他起訴,建請法院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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