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尚燁(34歲)是海軍陸戰隊水中爆破中隊中士退伍,因服役期間學習許多爆破技能,退伍後在桃園經營軍用品店,並創立軍規戶外用品品牌,經常上電視、YouTube節目受訪,被業界冠上「背包狂人」稱號,卻與同業發生商業糾紛而犯下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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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劉尚燁因在特種部隊服役時學到製作點火裝置技術,去年10間月,他駕車到內湖受害軍用品店1樓店面,佯裝顧客選購商品,再趁機將遙控點火器、金屬引線、汽油瓶等裝置組合製成點火裝置,安置在該商品架上陳列的背包內,隨即離開。

直到晚間8時半許,劉尚燁等被害店家打烊後,即利用遙控器引爆汽油瓶,火勢隨即蔓延燒毀店內商品、貨架等。消防隊獲報後,立刻趕抵現場疏散民眾並撲滅火勢,經鑑識人員察覺有異,報請檢警偵辦,3天就逮捕到劉男。檢方調查後依公共危險等罪嫌,起訴劉男。

士林地院一審認定劉男觸犯公共危險罪,判他3年10月徒刑,劉男上訴二審,高院認為劉男行為具高度危險性,雖認罪但並未賠償被害人和解獲得原諒。因此加重刑度改判4年6月。全案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今2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