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讀者問:

家裡的長輩在丟垃圾時,一包不到一公斤的垃圾丟到對方頭部,當下要送對方看診,對方卻拒絕就醫,過了十天後出現,頭部包紮到只露出眼睛,卻報案要求賠償三個月薪水作為賠償,現在該如何反制,可以告她恐嚇取財嗎?

 

律師吳承諺答:

《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對方指被讀者的長輩的垃圾砸到,請求3個月薪水的民事賠償是否有理由,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舉證規定,必須由對方負舉證責任。由於讀者指對方當下拒絕就醫,過了10天出現,頭部包紮到只露出眼睛,對方必須證明,他頭部受傷和頭部被垃圾丟到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且傷勢嚴重到醫囑休養3個月,否則對方求償顯無理由。

也因此讀者毋庸過度擔心、理會,但讀者能做的就是保全證據,證明當下有請對方前往醫院看診,可透過調閱附近監視器,或是請目擊的鄰居作證。

至於讀者能否告對方恐嚇取財,由於依照法院實務判決見解,恐嚇取財的罪名是否成立,必須視恐嚇具體內容為何、以及是否使人心生畏怖,對方指要提告求償3個月的薪水賠償,因對方確實被垃圾砸到、且提告是正當解決問題的法律途徑,實務上對方應不構成恐嚇取財罪。(記者陳彩玲/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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