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讀者問:
我和朋友因故發生糾紛,沒想到他在我和其他友人的共同群組中,大罵我是gay、娘砲,可以告他妨害名譽嗎?求償可以獲賠多少錢?去看心理醫生取得證明可以拿到更多賠償金嗎?
律師鄭光婷答:
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由此法條條文,可知刑法上規定之公然侮辱罪,需符合「公然」與「侮辱」兩要件。
本文讀者因與朋友發生糾紛,朋友即在雙方及其他友人的共同群組中,以「gay」、「娘砲」等字眼辱罵讀者,因為此群組乃多數人為成員之群組,實務上已符合「公然」定義,而「gay」、「娘砲」等字眼,客觀上具有貶損、羞辱他人之意,故讀者朋友之行為已構成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讀者可以對之提告,惟應注意此罪為告訴乃論罪,讀者應自其知悉之日起6個月內提告。
此外,《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讀者朋友侵害讀者名譽權的行為,除構成刑法妨害名譽罪外,依上開《民法》條文,讀者也可向朋友請求賠償名譽受損之精神上損失,這不一定要取得心理醫生的診斷證明書,但若心理醫生的診斷證明能說明讀者因此受有極大的精神上痛苦,則可供法官審酌是否提高精神慰撫金的金額。
實務上法官會參照兩造雙方的身分、地位、資力、情節輕重、被害者精神上所受痛苦的程度等,來審酌精神慰撫金的數額,依照具體個案的不同,幾千元到幾萬元,都有可能是賠償的金額。(記者賴又嘉/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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