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讀者問:
我到超市買東西,結帳後走出店外時,店家卻說我有東西沒結帳,堅持要翻我的包包,當下我拒絕,對方卻嗆說要報警,我等警方到場打開包包給對方檢查,證明裡面根本沒有未結帳的物品,我覺得被羞辱,可以對店家提告求償嗎?
律師吳承祐答:
依據讀者來函,讀者於購物時遭店家指控攜出未結帳商品之疑似偷竊行為。因一般常理下店家應不至於完全誣陷顧客,故律師以店家是基於特定因素而懷疑、猜測讀者有偷竊行為作探討前提。
由於店家是基於某些原因而誤解讀者,但店家並無權對讀者進行任何包含搜索在內的強制調查,故如讀者認為自己被誤會,不願配合店家作任何調查時,可逕行離開現場,店家無權以任何方式強迫讀者留下,否則即可能構成強制罪。
至於店家後續可能直接報警,因店家並不是毫無任何根據誣陷讀者,故店家並不會構成誣告罪,而警方依法必須受理報案,後續應會通知讀者到警局作筆錄。至於強制讀者出具包包內的物品屬於搜索行為,依法必須先取得搜索票,警方須先檢具相當事證向法院申請搜索票,經法官認定確有犯罪嫌疑,且有搜索必要時,才會核發搜索票,程序上並不容易,端視店家是否可提供足夠的證據供警方申請搜索票。
本案因讀者並無實際偷竊行為,店家應無法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讀者有偷竊嫌疑,故警方也難以申請到搜索票,更遑論定罪之證據,最後應以不起訴處分結案。
故即便讀者不配合店家處理,而店家也實際上報警,讀者充其量應只是須到警局說明,浪費一些私人時間,並不會有其他更不利之後果。至於店家因是基於某些原因產生誤解進而報警,因報警是人民維護權利之合法手段,假如店家除了報警以外,並未採取其他任何動作,諸如大肆宣傳讀者是竊賊等等,則讀者恐難以對對店家要求賠償。(法庭中心/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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