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間,林男透過交友軟體「探探」認識高中妹,雙方互加通訊軟體Messenger、IG後,不到半個月成為男女朋友,同月21日晚上8點多,2人相約在旅宿嘿咻,過程中林男掏出手機,拍下4張高中妹性愛時愉悅模樣,並把相片分享給對方,回到家後還自己做成影片存在手機留念。
2天後,高中妹對於林男行徑感到不適提起分手,林男則心生不滿,傳訊息威脅,「你幫我口我就不外流」、「你拍個道歉影片給我」、「記得我找你出門要出來喔,我考慮90%不外流」、「08提告你強姦我」、「不然我問妳媽怎麼處理比較好」等語,高中妹嚇得告知家人,在母親陪同下到警局報案。
高中妹控訴,雙方當晚發生第一次性行為後,林男又違反她的意願,硬上了她2次,她於警詢時稱,後面2次林男是射在外面,再用衛生紙擦掉,但到了檢方偵訊時又改口,第2、3次有無射精不清楚。林男在法院審時則辯稱,嘿咻時對方知道他在拍攝沒有反對,並主張只有發生1次性行為,也沒有硬上。
台北地院勘驗林男拍攝的性愛照認為,高中妹有一張照片是看著鏡頭微笑,且她指控被迫嘿咻2次也前後證詞不一,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法官因此未採信她被性侵的說詞。
但法官根據雙方對話紀錄、旅宿監視器畫面等事證,認定林男為滿足一己私欲,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少年發生性行為,還拍下照片恐嚇,依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刑法》對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各判1年4月、10月,併應執行1年10月,另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5萬元。
不過法官考量林男已與高中妹以50萬元和解,並支付完畢,認定林男已付出代價彌補過錯,宣告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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