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讀者問:

和前夫離婚時,有簽下離婚協議,他每月會付我2個小孩的扶養費,但一年多過去了,他分文未付,也聯繫不上,我不知道他現在住哪,只知道他的上班地點,該怎麼跟他要這筆錢?

律師洪可馨答:

您好,依據《民法》第1084條、第1116條之2、第1115條第3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而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也就是說,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本就有照顧教養之義務,不因離婚而有改變,離婚後不論小孩主要照顧者為哪一方,雙方依然都必須負擔扶養的責任。

依據你們離婚協議的約定,若跟前夫有協議每月要負擔孩子的扶養費,若他沒有按時負擔,即是前夫沒有履行應盡之照顧未成年子女之義務,可以對前夫就未給付的金額提起給付撫養費之訴訟,至於提告中需要寫地址的部分,可以先寫公司的地址,法院收到後也會調閱雙方的年籍資料,開庭時也會跟對方確認可以接收文件的地址,以利後續程序的進行。(記者賴又嘉/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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