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調查出,金德儀對外自稱是代書,與其他同樣沒有地政士資格的人,或是假冒或是借牌成立公司,金等人先四處物色價格較低的房子、尤其是凶宅,然後拉高價格製成買賣契約書,再找人頭購屋,偽造人頭財力證明,再向彰銀貸款。

由於有貸款人僅繳交房貸約半年至一年不等,就停止繳款,銀行方面催繳無著而查封房屋準備拍賣,調查房屋相關房價、貸款資料時,才赫見該屋實價登錄等價格其實遠低於當初核貸時的交易價格,進而查出其中有鬼。金德儀最後又被查出利用相同手法詐貸,最後被法院依違反《銀行法》、《刑法》詐欺等罪,判應執行3年8月。

事後檢調繼續追查發現,2011年至2016年間,當初金德儀利用人頭持虛增交易金額的不動產買賣契約向銀行詐貸時,有彰化、華南等4家銀行的9名行員,疑似拿了好處配合辦理,涉嫌審核不實,造成4家銀行損失逾億元,其中1人為當時任職彰銀行韓姓襄理。

台北地檢署今天指揮調查局北機站,持法院搜索票,前往9名行員的11處住居所執行搜索,同時以被告身分約談9人到案釐清案情,全案朝違反《銀行法》第35條、125條之2第1項、第127條等罪嫌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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