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海指稱廖萬城擔任SMT總幹事期間,負責設備、耗材、備品的評鑑採購,以及維修、資源調度等業務,對於供應商、品牌、數量具有決定選用的實質影響力,但廖男竟暗示美商HELLER等3家供應商,應透過吳山林擔任總經理的代理商、模里西斯商健威特公司、英屬維京群島商富華公司與鴻海集團交易,用這手法收回扣。

廖男辯稱相關採購案的需求單位不是SMT,而是其他單位,他雖擔任SMT總幹事但沒有代表對外簽名的權限,採購之事是由各需求單位決定,各單位自己決定向HELLER等3家公司採購,並未造成鴻海損害,他沒有侵權或不當得利。

法院調查認定鴻海相關採購案須經需求單位評估後,並由數名負責人與供應商進行年度議價、個案議價,廖萬城並無獨自決定供應商的權限,就算他提出建議,也可能被當時的SMT技委會總裁郭台銘、主任委員戴正吳否決,也就是說,廖萬城對於SMT設備採購沒有實質影響力,也沒造成鴻海的損害。

收回扣違反誠信廉潔規約

不過,收回扣這件事還是違反鴻海的誠信廉潔規約,規約寫著「本人應嚴格遵守,即不向鴻海交易對象(包括協力廠商、客戶、供應商或服務者等,且無論交易是否成交)約定或索取任何不正當利益,包括回扣、佣金、不當餽贈或招待等」,若違約必須將收受的不正當利益交給公司,最高法院因此判決廖男要把77萬3740美金的回扣交給鴻海,折合台幣為2350萬2583元。全案確定。

另收回扣判囚2年

此外,廖男被控另向10家供應商收取回扣,檢方依背信罪起訴指控他收了1.6億餘元,但法院審理認定他收取316萬餘元,2021年已依背信罪判刑2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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