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讀者問:
我帶女友去餐廳吃火鍋,吃到一半隔壁桌的小孩突然走過來,往我的火鍋裡吐了一口口水,小孩的父母這時突然站起來,抽走我們的帳單,拉著小孩到櫃檯去結帳就閃人,連句道歉也沒說,留下錯愕的我們,雖然他幫我們買單,但我們也不想重開一鍋重新吃,感覺很差,可以跟他們索討精神賠償嗎?要告什麼?
損害賠償分為兩大類
律師黃有衡答:
我國《民法》大致將損害賠償區分為「財產上損害賠償」與「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也就是您所謂的精神賠償)。「財產上損害賠償」責任較容易成立,只要因為行為人自己的故意或過失、且具有不法性的行為,侵害被害人的權利,行為人就應賠償被害人因此所造成的財產損害。
損害已填補
不過在您所遇到的情形,雖然隔壁桌的孩子曾造成您財產(即火鍋的食用價值)損害,但因為損害已被孩子的母親填補,所以您是不能向他們索討財產上損害賠償的。
律師建議朝和解方向處理
至於精神賠償,雖然民法第195條有承認「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但如果是侵害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以外的被害人權利,就必須要有「情節重大」,被害人才能請求精神賠償。
若您向法院起訴索討精神賠償,法院可能會審酌本案是小朋友惡作劇,並沒有直接針對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造成侵害,也沒有情節重大,而駁回您的請求。因此建議您本案朝和解方向處理,不建議直接提告。(法庭中心/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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