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讀者問:
我和男友準備在明年結婚,雙方說好一起買房,頭期款200萬男友出150萬,我出50萬,剩下的房貸兩個人每個月各繳一半,但男友的媽媽堅持,房屋要掛在男友名下,我想請問,這樣如果未來離婚,我可以分到一半的房子嗎?還是要怎麼樣寫好書面協議,以確保我的權益?
律師連世昌答:
現行《民法》有關不動產所有權的認定,採「登記生效」為原則,社會上常見男女朋友、夫妻或其他原因共同出資購買房地,約定把不動產登記在某特定人的名義下,但是仍共同分擔償還銀行貸款,即便如此,仍不影響不動產所有權的歸屬,重點是,登記在誰的名下,他就是所有權人。
購置的房地若登記在男友名下,日後對於房地所有權的認定,當然以登記名義人為所有權人,至於共同出資的頭期款、各期銀行貸款繳納,讀者只能另行訴求「借款返還」或「不當得利償還」。
如果房地是夫妻一方婚後取得的財產,離婚時可合併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因此,讀者如果出資購置房產,但沒有登記為房地所有權人,為確保權益,可考量移轉登記為「共有」,或書立出資借款借據為憑,甚至辦理「不動產預告登記」,可防止不動產的所有權人轉賣或拿去設定抵押借款,這也是確保權益的選項。(記者丁牧群/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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