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讀者問:

我和男友去婚紗店拍婚紗,但婚紗店沒經過我們同意,就把我們的照片放到網路宣傳,也沒給宣傳費,可以主張肖像權被侵害求償嗎?

律師連世昌。連世昌提供
律師連世昌。連世昌提供

律師連世昌答:

依《著作權法》規定,新人找婚紗店(工作室)拍攝婚紗照,若未特別約定著作權歸屬,依《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婚紗店為著作人且著作財產權也歸婚紗店享有。另外,依經濟部公告「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婚紗照片若經消費者選定,著作人為婚紗店、消費者享有著作財產權;未經消費者選定之照片,則著作財產權仍為婚紗店擁有。婚紗照新人充其量是享有合理利用著作權利,通常限於非營利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婚紗店雖享有婚紗照片的著作人格權,但拍攝婚紗照片的新人仍有婚紗照片的肖像權,當婚紗店、肖像權人行使權利發生衝突的時候,目前仍優先保護肖像權利人,也就是說,婚紗店行使著作財產權並非毫無限制。因為肖像權是以自己的肖像利益為內容的權利,而「肖像」是個人形象及個性的表現,每個人對於自己的肖像是否公開,具有自主的權利,屬重要人格法益,因此「不論是未選定或經選定的婚紗照,只要未經肖像權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將構成侵害肖像權」。

例如未經肖像權人同意,就把拍攝婚紗照片放在網站上供業務廣告宣傳或觀賞,或做成相冊擺在婚紗店裡供消費者翻閱,都侵害肖像權。

總之,婚紗店雖然是著作人,但對於著作的利用,仍應尊重新人的肖像權,婚紗店沒獲得肖像權人同意,擅自將選定或未選定的婚紗照片放到網路宣傳,肖像權人可依簽訂的婚紗攝影服務契約,主張業者違約應賠償或銷毀照片,也可主張肖像權遭受不法侵害,請求婚紗店撤下網路宣傳照片,若有損害,可請求財產上損賠及相當金額的精神慰撫金。(記者丁牧群/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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