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姓人妻發現丈夫經常深夜與洪姓女子通電話,2019年8月還與洪女在台北市民生東路當街十指緊扣,親密互動,且丈夫經常將汽車停在洪女家停車場,甚至丈夫也向她坦承外遇,陳女認為洪女勾引她丈夫,以相關影片、照片為證提告,主張洪女侵害配偶權,求償80萬元。
法官吳佳樺認為陳姓人妻提供的證據雖可證明丈夫與洪女有染,但通姦除罪化後,《憲法》不再強調婚姻的制度性保障,轉為重視婚姻關係中配偶雙方平等及個人性自主決定權,因此陳女主張配偶權受侵害求償,欠缺法律依據,判洪女免賠。
陳女不服提上訴,二審法官認為一審沒有確實將言詞辯論通知書送達給洪女,程序有瑕疵,發回更審,更一審改由北院法官宣玉華審理。
宣法官認為配偶權仍受法律保障,而洪女曾傳訊給陳女:「妳老公在我店裡喝醉了還在我這睡覺。」、「很想知道為何妳老公不想跟你住在一起。」加上洪女與陳女丈夫有牽手、過夜等親密互動,今逆轉判洪女應賠償陳女12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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