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時住在北市中正靜園大廈的鄒女應訊承認收錢,但辯稱是替全體社區住戶向建商索討「施工損鄰費用」,會用於房屋修繕,沒有藉勢勒索建商,而且她自己的房子也確實因為對面建案施工出現牆壁龜裂等損害。

法官查出鄒女當選里長前,就因損鄰賠償之事與建商有糾紛,她當選里長後卻恫嚇建商:「你們公司如果沒有拿錢來處理的話,不要想我會簽任何東西,你們也別想拿到使用執照。」、「你們要使用執照,我就公事公辦。」。

此外,社區住戶並不知道鄒女代表社區向建商談賠償,而且180萬元是匯進鄒女個人帳戶,而她2015年向建商收錢後,沒有立刻修繕自家房屋,直到2018年才施工,綜合以上事證,最高法院認定她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判刑6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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