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蔣嘉凱(41歲,在押)去年11月21日因未配戴口罩至其桃園市龜山區住處旁之統一7-11便利超商,遭蔡姓店員提醒,並告以未配戴口罩將無法為其結帳,蔣男遂返回其住處配戴口罩,再至超商,惟因消費結帳並發生爭執,對蔡姓店員言行心生不滿。

隨後蔣男返家變裝後,攜帶一把彎刀,第三度到超商,突以彎刀猛刺向蔡男胸部1刀,於蔡男抵禦並後退至超商之過程,再以彎刀猛刺蔡胸部7刀,嗣經蔡男奪得彎刀並步出超商,又在後追趕欲擒拿胸口等處已遭刺擊成傷流血之蔡男,於蔡男奔逃數步不支倒地後,再撲上前以雙手向下猛壓等方式攻擊蔡男;而蔡男經救護人員獲報後到場施救並送醫,然於到院前已因13處銳器傷(其中3處刺中心臟)大量出血,出血性休克而死亡。

警方到場採證。翻攝畫面
警方到場採證。翻攝畫面

蔣男雖辯稱無殺人之預謀,非基於殺人之直接故意,且留在現場符合自首條件,但法官認為蔣男換裝三度到超商,且攜帶刀械,且有預謀殺人;且依證人及在場警員密錄器所示蔣男的言行,僅係因情勢所迫方留在現場,並有以丟棄其餘器械、在場自承殺人及憑藥品明細等方式,而預期獲必減寬典之情,其所為之自首,顯非真誠悔悟。

桃園地院審酌蔣男為洩其不平之情緒以維持其自我,萌生殺機,僅為求一己之需,較之被害人生命權被徹底剝奪,顯不成比例,並以偷襲、猝不及防之方式開始其殺害行為,終以雙手向下猛壓等方式攻擊被害人,至被害人終未再起方休,於過程中見聞並感受被害人生命消逝,仍無何遲疑之情,亟欲被害人死亡,至為兇殘。

而蔣男犯案後以忘記等辯詞,縱認屬於服用安眠藥物後所生之順向失憶,致其嗣後未能完整回憶事發經過,但此與當下注意力與意識狀態有間,蔣男當下注意力與意識狀態均屬正常,且依到場員警密錄器畫面所示案發後在場之言行,其犯後態度顯屬惡劣,又其雖終有向被害人家屬表達歉意,但仍與其本案行為之惡性及危害之比例顯不相符。

 

另經北市聯醫松德院區精神鑑定報告固認「對於被告社會復歸之可能性應可投以適度期待」,然蔣男本案所為屬「最嚴重的罪行」,本難憑其尚具社會復歸可能性乙情而可減輕罪責,況蔣男本案所為,影響日後社會安全及發展甚鉅,綜上諸情,均非蔣男憑其尚具社會復歸可能性乙情,而可減輕罪責並迴避應處之極刑,爰依法判處死刑、並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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