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楊男透過交友軟體HORNET認識少年,2人今年3月23日相約出遊,並於當晚11點多在某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楊男更拿手機拍了11張少年為他撫摸生殖器的畫面,更錄下10段口交影片。

少年回家後,覺得不舒服,向楊男表明不想再見面,並提出願意償還約3000元的出遊費用,包括汽車旅館住宿費、宵夜及超商消費。

但楊男不埋單,認為自己被玩弄,竟獅子大開口要求少年支付8000元,稱「多的5000元是你騙我的代價」,由於少年無力償還,不斷請求再減3000元,楊男不僅拒絕,還進一步恐嚇「如果不還款就要找你們班導處理,並公開你為我口交的影片」等語。

少年一方面付不出錢,一方面又擔心不雅影片外流,嚇得向母親求救,母親帶著他報案,楊男也因此被逮。

檢警調查時,少年母親無奈表示,希望楊男不要再來找他們,小孩要讀書,他們也要上班,「我們可以不要談和解,只希望事情趕快結束,不想再看到對方」,少年也表示希望盡快回歸平靜生活,並表明不願出庭。

楊男的辯護律師則在開庭時主張,楊男沒有使用暴行違反少年意願,2人是合意性交,且他犯後認罪,也有和解意願,只是對方不願意,請求法官看在楊男不懂法律的份上給予減刑、緩刑機會。

法官認為楊男明知少年未滿16歲,是受法律特別保護的族群,仍無視法令犯案,不足同情,不給減刑,依《刑法》對未滿16歲少年性交罪、恐嚇取財未遂罪、《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少年性交及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各判7月、7月、1年2月徒刑,應執行2年,但審酌楊男犯後坦承犯行,並願意道歉、賠償,可見心裡已有悔悟,宣告緩刑4年,並禁止再騷擾、接觸少年,另為避免楊男再犯相同錯誤,判決確定起1年內,接受2場法治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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