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起因於,2014年12月2日南港經貿園區的新企業總部「中國信託金融園區」正式啟用,舊有總部松壽大樓出售,但因舊總部與後方由中信長期贊助的表演場所「新舞台」同樣面臨搬遷轉售的命運,加上北市府將「新舞台」列為文化景觀,拆除或保存引發爭議,讓許多投資人卻步,中信金2度標售松壽舊總部資產都被迫撤銷。

直到2015年中信集團才以151億元出售松壽大樓,買家是碩河開發與亞洲私募基金子樂開發公司,當時外界懷疑,該大樓鑑價時價值高達215億元,最後卻以151億元低價售出,並不合理,恐涉犯背信罪。另外,子樂開發的母公司Riant Partners,與中信銀之間有利害關係人交易卻未揭露而涉犯財報不實罪,因為中信金大股東辜仲諒實際掌控的境外公司Solar Stone,曾對Riant Partners具有20%的分潤資格。

檢調獲報後展開調查,發現雖然Solar Stone曾擁有Riant Partners公司1891股的股份,但2015年9月25日將股份轉讓給詹偉立後,中信銀才在2015年11月6日出售松壽大樓,因此當時Solar Stone已非Riant Partners股東,而無關係人交易未揭露的問題,因此尚未構成財報不實罪。

而檢方深入調查並釐清鑑價脈絡後,認為新舞台的共構影響最終鑑價結果,讓松壽大樓的鑑價從2013年間的215億元,降到2015年間的151億多元,並非張明田等人可操縱的結果,因此將張明田、詹偉立、中信銀總務處處長洪正奇、中信銀副總經理柯宏達、中信銀主秘陳永晉、等人被控涉嫌背信、財報不實等部分,處分不起訴。

檢察官依職權送再議,高檢署認為當時為何要調降底價及估價,負責鑑價的戴德梁行總經理顏炳立、估價師楊長達是否與張明田共謀,必須詳查,另外當時中信金控為何要放棄容積補償,這些被告是否共犯《證交法》非常規交易,檢察官也未說明,因此將這2個部分發回北檢續行偵查。不過就張明田等人被控《金融控股公司法》特別背信罪的部分,則認為已調查完備,駁回再議。

台北地檢署收案後,就高檢署發回的這2個部分展開調查,就放棄底價的部分,雖然當初戴德梁行總經理顏炳立有打電話給當時估價的戴德梁行估價師事務所,討論是否有那些估價的條件要重新調降,但估價師表示,他們並未配合中信集團調降估值,而是依照市場的情況,及委託人所設定的條件,且當時「新舞台」的存留是個相當重要的因素,最後才會依照這個新舞台的要件進行調整。

至於放棄容積補償,張明田則表示,當初他們與台北市政府開會討論後,就獎勵容積的部分,北市府有開出一些條件,由於這個部分是否符合中信的最大利益,當時在與北市府開會後,有特別召開董事會討論,因此放棄容積補償,是經董事會決議後的結果,同時提供當召開董事會的會議記錄及錄音檔證明所言無誤。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當時張明田等中信人員、碩河開發董事長詹偉立及戴德梁行總經理顏炳立、估價師楊長達等7人,就高檢發回的2個部分均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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