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判決指出,陳女跟丈夫徐男拘禁父親致死,並以違背人性尊嚴的方式對待他,手段相當惡劣,探究原因,2人缺乏相關專業知識,不堪長期照護大小便失禁的失智父親,身心俱疲,因此將不滿情緒與壓力發洩在父親身上。
法官認為陳女有其他手足,但她與丈夫願意承擔照護父親的責任,期間多次帶老人家就醫,並非置之不理,而且不是用強暴手段害死父親,而是拘禁期間疏未注意父親醫療需求,沒有及時送醫才會釀成悲劇,2人惡性與故意殺人或因財、情、仇而私行拘禁被害人凌虐傷害致死者,有所區別。
另外,2人發現父親死亡後,主動報案並提供陽台的監視器畫面,承認把父親關在陽台,構成自首,但一審沒有審酌這些減刑事由,將2人各判12年徒刑,因此高院今減刑改判徐男、陳女各10年、9年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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