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蔡小姐問:

我家樓上的鄰居疑似有精神問題,半夜常發出鐵槌敲牆壁的敲打聲,吵到我半夜睡不好,我在樓梯間貼出公告請鄰居發揮公德心,半夜勿發出噪音擾鄰,沒有指名道姓,她卻對號入座覺得我在針對她,妨害她的名譽,揚言告我,但我才被她吵得不得安寧,可以對她提告求償嗎?

律師洪可馨。洪可馨提供
律師洪可馨。洪可馨提供

律師洪可馨答: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另依據《噪音管制法》第6條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依據讀者的說法,您的鄰居常常在半夜發出噪音,已經由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的規定,而因為鄰居敲打牆壁的行為是不定時的,所以您可以在發生噪音的當下,先行錄音錄影存證,然後找當地轄區派出所員警協助處理,若警員到場及經了解後確認鄰居有噪音擾鄰之行為,則警察機關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之規定處新台幣6千元以下罰鍰。

若經上述的處理方式鄰居仍未改善,您可以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向鄰居提出精神上之損害賠償,但相關之證據必須由您這邊先蒐集舉證,在訴訟上對您比較有利。

最後就妨害名譽部分,依據讀者所張貼於公共空間的告示,有具體寫出請鄰居不要半夜發出聲響,若鄰居提告,應是屬於《刑法》310條誹謗罪的範圍,不過因讀者告示所述內容涉及社區安寧,且是為了維護自身權利才有這些言論,應符合該罪的例外條款:「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所以若對方真對讀者提告,讀者也不用過於擔心,將相關證物先蒐集,並適時尋求警員及相關單位幫助,應能解決讀者困擾。(法庭中心/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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