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出,潘男2014年12月擔任里長期間,明知垃圾焚化廠回饋經費、里鄰建設服務經費及土地處理作業費等是公有財物,應按實際需求申請核撥或提領使用,他竟偷偷浮報金額、製作不實單據詐領、侵占公款。

檢警調查,潘男2015年開始與業者潤達綜合園藝、偉多利食品、林阿三企業、金洋禮品、春發禮儀社等廠商共謀,多次藉由購買園藝用品、禮品、舉辦晚會活動等,浮報費用或開立不實發票,再將差額挪作私用,甚至還偽刻郭姓女子印章,假借僱用郭女當臨時工的名義,每月詐領2000元。

此外,2017年間,潘男委由六駿行企業承包里內滅火器性能檢測工作,約定每支單價250元,總價9萬元,而六駿行為了在3年後能繼續承包檢測作業,竟行賄潘男1萬5000元。

到了2020年,潘男依約委託六駿行再次檢測滅火器,但他竟以「你看你要收多少」等語,暗示廠商減少工程款,再度得手1萬5000元賄款。

檢方認定李男6年間共利用上述手法貪污39萬8372元,依《貪污治罪條例》、《商業會計法》、《刑法》偽造文書等罪起訴,此外,配合浮編金額、製作假發票以及行賄的廠商7人獲緩起訴,分別需向公庫支付3至6萬元不等,另有1名廠商因死亡獲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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