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消保法》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的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可採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原因是消費者在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場合,常有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的情形,而買到不合意或不需要的商品或服務,因此將判斷時間延後,提供消費者詳細考慮要不要解除契約的「猶豫期間(冷卻期間)」。

在猶豫期間內,消費者可以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檢查,確認「合不合意或需不需要」,但依據裴女與業者聯絡的留言內容,她反應洗衣機第1次使用後,蓋門鎖死、跳故障燈,而且洗純棉衣物時,機體內及衣服上殘留濃濃塑膠燒焦味,衣服還變形、變色,機體抽水馬達運作時發出異常噪音,衣服烘不乾,「連續測試5天,一天洗2、3次都沒有改善」。

法官認為裴女「連續5天正常使用洗衣機」,表示她認為這台洗衣機「合意且有需要」,換句話說,她連續5天使用,已超出檢查洗衣機究竟「合不合意或需不需要」的範圍,不符《消保法》解除契約的要件,因此判她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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