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女提告指出,2019年8月3日晚上11時許,在中鋼擔任工程師的王姓前男友與友人聚餐喝了很多酒,她於是當起安全駕駛,開車載他回家,抵達民族路大地游泳池附近停車場時,兩人發生口角,王男竟抓著她的頭髮把她硬拉下車,在地上拖行蹂躪。
當時她幾乎無法抵抗王男,只能隨手撿拾地上磚塊,朝車輛投擲,沒想到王男更加憤怒,不僅掐住她的脖子,還去把磚頭撿起來就往她頭部毆打,她躺在地上無法抵抗,王男還用腳踩踏。
她被打得當場昏迷,全身是傷,王男才將她緊急送醫。事後她與王男分手,並因此求償醫藥費與精神慰撫金共94萬6000元。
王男則辯稱,因鄭女執意要求他陪她回家,又拿磚頭砸他轎車,還以肉身擋車不讓他開車,兩人才會發生衝突,鄭女因而跌倒受傷,且因鄭女本身很容易瘀血,她身上的傷痕是因為衝突時的拉扯或她擋車跌倒時產生,與他無關,拒絕賠償。
一審高雄地院認為鄭女身上的傷勢大部分都是王男造成,判他須賠償73萬元;雙方上訴後,高雄高分院認為王男為中鋼工程師,年薪高達180萬元,審酌雙方資力後,認為王男須再多賠償5萬元、共78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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