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小菜鳥問:

我大學畢業後,在第一間公司做了2年,最近想轉換跑道,透過朋友介紹到另間公司面試,對方也答應我開出的條件並告知錄取,不過表示會另外通知正式上班日期,我因此和原本的公司主管提離職,沒想到提出離職隔天,新公司的主管卻告訴我公司政策有變,反悔不錄取了!但我已跟原本公司口頭提離職,新工作沒了,原本的公司也回不去,請問我可以提告求償嗎?

律師吳承祐。律師吳承祐提供
律師吳承祐。律師吳承祐提供

律師吳承祐答:

依據讀者陳述情形,大學畢業後工作時間僅兩年,工作年資較短,因此推測讀者的新工作尚非屬高階主管職位,讀者與新公司間可能成立《勞基法》第2條第6款所稱之勞動契約,以及《民法》第482條之僱傭契約。無論是學理或法院判決,一般認為僱傭、勞動契約並非要式契約,而是諾成契約,白話來說,契約成立不以簽訂一定的書面為必要,只要雙方就契約主要內容達成共識,就認定契約成立。

由於讀者提到新公司在面試後,已答應讀者開出的條件並告知錄取,據此推測雙方對於工作內容、薪資、上班地點等等僱傭、勞動契約之主要內容,已取得共識,故雙方間契約關係應已成立,新公司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得任意反悔不錄取,即便新公司向讀者表示反悔不錄取了,亦屬無效。

於此基礎下,如果新公司無故拒絕讀者到職工作,因讀者未提供勞務的原因並非可歸責於讀者,公司依然負有依僱傭、勞動契約內容給付讀者薪資之義務,此點在《民法》第487條本文:「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以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台勞動二字第35290號函中,都有相同見解。

建議讀者可先發存證信函給新公司,表明已準備好隨時可上班提供勞務,如此即可先確立讀者有意提供勞務,只是公司無理由拒絕讀者之事實,以利後續的調解、訴訟安排。

律師認為,本案最關鍵的地方,將出現在如何證明契約已經成立,以及契約內容為何這兩點。雖僱傭、勞動契約是諾成契約,但因面試場合通常並非完全公開,現場只會有讀者及新公司的面試人員,故對於雙方現場談定之條件細節,要如何證明,恐是將來訴訟上的難題。建議讀者針對這個方向多加蒐證,增加未來調解、訴訟的籌碼。(法庭中心/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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