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女辯稱因男同事追求而交往,但僅短暫交往半年,從未發生性行為,後來正宮洪女在她臉書留言指責破壞家庭,她才知道男同事有老婆,隨即分手,至於互傳訊息,只是分手後抒發內心心情,並未逾越普通朋友互動分際,也不算侵害洪女配偶權,何況司法審判實務上有些判決認定「配偶權」並非《憲法》保障的權利。

小三誓言「在會議室等你」

法官勘驗林女與男同事之間的訊息,林女稱:「天會黑,人會變,只有我心從未變過,我一樣在會議室等你。」、「回頭這一年,我以為我心疼著你,不吵不計較你都會懂。」、「花了一年多在愛你。」、「你的親吻…摟著抱著,那些激情、那些留宿陪伴。」男同事則回覆:「早就結束了,而且當初要不是妳主動叫我去買保險套,然後去前夫家做那種事,其實就不會有後續的發展。」

此外,男同事出庭證稱:「我們很常在公司會議室約會發生性行為,是利用休息時間,大部分是在凌晨那次休息時間,因為會議室沒有人,次數我不記得,但我確定有超過10次,可能有到20次。」

法官依據這些露骨對話,加上林女曾跟男同事拍攝臉部相貼親密照片,認為顯然有曖昧,儘管男同事所說「可能有到20次」難以查證,但2人在會議室應該至少做過1次,至於林女辯稱《憲法》不保障配偶權,法官指出大法官解釋雖宣示國家刑罰不宜介入感情,但配偶權受侵害的求償權利,仍受法律保障。審酌林女當技術員月薪3萬3000元,一審判她賠償正宮2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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