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黃男年約41歲,2004年11月因性侵案入監服刑,13年後獲假釋,他在假釋期間認識1名單親媽,2人墜入愛河同居,但2020年某天晚上,黃男竟對小芳下手,詢問小芳「是否願意以2000元援交?」小芳點頭答應後,黃男開車載她到台北某處停車格,在車上後座先是用手指挑逗她的下體再性交,事後小芳覺得不妥,向男友訴苦。
過沒幾日,黃男再次邀小芳到房間發生第二次關係被拒絕,竟強行摸她的下體,小芳事後提告,黃男被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起訴。
小芳告訴法官,「當天我搖頭說不要,第一次我成功回房間,但隔了一下黃男又叫我過去,這次直接把我拉到床上要親我,我都避開沒有被親到,但黃男卻伸手摸我下體,我一直掙扎,掙脫完嚇到坐在角落,他又試圖要把我拉起來,我一直說不要,他才讓我回房睡覺。」
黃男在偵審時坦承,與小芳發生第一次性關係後,會不定時摸她的胸部、手部等,但辯稱當天只有從小芳背後熊抱,用手摸她的右大腿外側,沒有摸下體,並在她說不要時馬上鬆手。
黃男的律師也說,全案只有小芳的說詞,沒有其他證據,主張黃男僅觸犯性騷擾防治法,且小芳也在審理期間和黃男和解撤告,法院沒有審判權。
法官認為,小芳被摸時有明顯掙扎並說不要,但黃男仍強行違反她的意願,因此認定黃男涉犯強制猥褻,且小芳詳細的說明事發過程,前後沒有矛盾或瑕疵,反而是黃男說詞避重就輕,審酌雙方和解,依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判黃男8月徒刑。可上訴。
至於黃男以2000元代價邀約小芳性交易部分,另被台北地檢署起訴,台北地院去年依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判他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並因未上訴而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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