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台灣對扶養費定義大不同

不過梁維珊提醒,由於汪小菲是中國人,大S是台灣人,兩岸對於扶養費的定義是不一樣的。在中國扶養費是屬於平輩如兄弟姐妹或合法夫妻之間相互扶助、相互供養的義務;在台灣扶養費是指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義務而產生的費用。而台灣定義下的扶養費,在中國則是稱作「撫養費」。

汪小菲有可能誤解扶養費意思

因此,有可能汪小菲認為他所給付的「扶養費」是指給大S的錢,當她已經再婚,汪就認為自己的扶養義務已經免除,自然不願意再多付錢。梁維珊指出,兩人的調解筆錄是在台灣法院簽訂,扶養費的定義會以台灣法律定義為主,因此汪小菲不能決定不再付扶養費,因為這是兩造約定好扶養小孩的費用,而非扶養大S的費用。

贍養費在中國與台灣的定義也不一樣

而贍養費在中國和台灣也是不一樣的定義。在中國,贍養費是指子女或晚輩對父母在物質生活上所支付的費用;在台灣,是為了保障配偶基本生活需求,使頓失經濟依靠的一方不致因離婚而無法獨自生活,屬於一種生活補助費用,並非賠償性質。

如果張蘭所說的贍養費是指台灣定義,那麼就是兩願離婚的夫妻在調解筆錄上明確約定,才能據以請求的費用。梁維珊表示,扶養費和贍養費的請求權基礎是完全不一樣的,因此汪小菲雖然很難改變扶養費內容,但要給大S的贍養費,則不一定完全沒有轉寰餘地。

新姊夫出現 汪小菲可以打官司變更給付約定

梁維珊表示,對於前配偶的贍養費,在法律上的概念是對其扶養義務的延長,通常會約定給付期間,例如付到對造再婚或是兒女成年為止,不是終身給付。因此當大S再婚,表示有新的扶養義務人(即具俊曄)出現,表示兩造原本協定的贍養義務有情事變更,新的配偶與大S間互負扶養義務,汪小菲就不是大S的扶養義務人,因此汪小菲可以嘗試打官司請求變更原本贍養費給付的約定,也許有機會不用再給大S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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